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80號聲請人 林彤綾 即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代理董事長,該會奉主管機關教育部指示,修正捐助章程全文共16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代理董事長推舉圈選結果及函文、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105年1月28日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教育部105年4月20日臺教高(三)字第0000000000號核定函暨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捐助章程核定本(如附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捐助章程全文如附件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