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柏文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105年3月18日所為之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柏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柏文於105年4月7日提起上訴,惟該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程尹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