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105年度審訴字第124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2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審理時辯稱104年11月10日被查獲當天並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云云,尚有調查之必要,故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