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 朱立容
藍憲南 徐慧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 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昌 律師被上訴人 趙月香 (即 方竣嚴 之承受訴訟人)
方宏義 (即方竣嚴之承受訴訟人) 方麗芬 (即方竣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趙月香、方宏義、方麗芬共同為方竣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方竣嚴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6日死亡(見本院卷㈩第139頁之方竣嚴除戶戶籍謄本),其繼承人即其配偶趙月香、養子方宏義及養女方麗芬,其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4月13日士院 勤家恩 105查詢9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年月28日士院 勤家靜 105年度查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㈩第139頁、第141頁、第142頁、第119頁、第137頁),然其等迄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趙月香、方宏義、方麗芬為方竣嚴之承受訴訟人,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