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債權人鈺仁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併提出釋明資料(狀載之法定代理人係分公司經理,非該公司之負責人)。
㈡請查報債務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台中之釋明資料(依
經濟部網路登記資料,債務人之營業所設於台北,非本院管轄)。
㈢確認訴之聲明中記載之「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內」之意義,其與利息起算日是否衝突?,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