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5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5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