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能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國立交通大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