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本院核閱卷附之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書正本,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前故意再犯相同之傷害罪,並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宣告確定,然因受刑人上開所犯2罪均係在老人活動中心,犯罪動機均係因受刑人食用點心或茶葉遭阻,因而心生不滿,而傷害前來勸阻之王 黃貴緣 及 陳賜福 ,則受刑人於緩刑前,竟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在同一地點故意再犯相同之傷害罪,足認原所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