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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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56號原告甲00000000被告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54,478元,應繳裁判費41,1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0,194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0日,以96年度補字第38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陳銘珠法官毛妍懿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淑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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