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甲○○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度偵緝字第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就依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行為,其強制拆除處分是否違法部分,經被告提出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後,其中部分拆除處分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0號),其餘部分則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判決駁回原告(即本件被告與 林美滿 )之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迄未確定,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查明在案。
三、核本件被告之建築行為是否違反建築法規定,係以原強制拆除處分是否合法為據;又被告既經提出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而開始行政爭訟程序,揆諸首揭規定,在該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自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之審判。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