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八0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惟應作如下之補充及更正:
㈠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有關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應補充記載:緣甲○○因罹患乳癌,無力外出工作,而又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
.。
㈡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二行起有關本件扣案物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扣得甲○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用供其遂行上開犯罪所用之麻將牌二副、骰子六粒、麻將牌尺八支及甲○○所有因前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抽頭金新台幣(以下同)二千元。
㈢關於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應補充被告於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調查時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當日訊問筆錄參照)。
二、按被告甲○○提供其所承租之前開房屋為賭博場所,聚集 洪文生 等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並約定賭客每打四圈由其抽頭五百元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前後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多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以一罪論。被告所犯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固於八十年九月間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判決確定後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被告自受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迄本院為本件裁判之時,均未曾再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一紙附卷可憑,且本件如前所述,被告現仍罹患乳癌,有其所提出奇美醫學中心診斷證明書一紙附本院卷可稽,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經過,自當知所警惕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被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用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抽頭金二千元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本院認上述扣案之物皆不宜發還被告繼續持有,有沒收之必要,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犯罪欄一中雖記載被告為警查獲時,尚在其住處扣得賭資一萬五千元,並請本院將該一萬五千元沒收,惟該一萬五千元,並未為警扣案,此有卷附之贓證物清單可稽(偵查卷第五四頁參照),且該一萬五千元為案發當日為警查獲之賭客及被告所共有,此業經被告及賭客洪文生等人於警訊中供明,再被告並未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該一萬五千元又非被告所有用供其遂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犯罪所用之工具或所得,尚無得於本件為沒收之諭知,併予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名稱│重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麻將│貳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綠保管字第一三四一號編號1│├───┼─────┼───────┼────────────────┤│2│骰子│ 陸粒 │仝右編號2││││││├───┼─────┼───────┼────────────────┤│3│麻將牌尺│捌支│仝右編號3││││││└───┴─────┴───────┴────────────────┘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抽頭金│新台幣貳仟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綠保管字第一三四一號編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