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82號
原   告  馮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佳企業有限公司楊曉嵐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百佳企業有限公司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4、6款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有限公司準用上開
規定(公司法第113條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
被告百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百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楊
曉嵐,然查被告百佳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99年12月29日
以經授中字地000000000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3月3日經中三字第
10031695610號函、被告百佳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
被告百佳公司既經解散,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是
本件訴訟起訴時,原告僅列楊曉嵐為法定代理人,是本件訴
訟被告百佳公司未經合法代理,茲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百佳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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