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9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告廣諭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呂忠 ○號1樓被告 謝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㈠被告廣諭國際有限公司、黃呂忠、謝文蘭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
本金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整、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
㈡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整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被告廣諭國際有限公司、黃呂忠、謝文蘭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廣諭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8日邀同被告黃呂忠、被告謝文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綜合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4年10月14日起至105年10月14日止,約定利息按各筆借款支用書約定計息,兩造並訂有授信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應按月繳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被告於105年6月29日起不依約繳納,經催告仍未依約償還,依系爭契約書第6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個別商議條款第1條第4款前段約定:「立約人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時,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所負一切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黃呂忠、被告謝文蘭亦應連帶負擔清償責任。綜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2,446,162元整、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參、被告廣諭國際有限公司、黃呂忠、謝文蘭部分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廣諭國際有限公司連同保證人即被告黃呂忠、被告謝文蘭向其申請授信借款,並訂有授信契約書,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則如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並提出授信契約書、貸放繳款之簡易資料查詢表、交易明細查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當庭核閱原本無誤,堪信為真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已將10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5年8月3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等3人,寄存機關為林厝派出所,經本院詢問寄存機關,則被告等已由被告黃呂忠於105年9月1日領受上揭文件,有查詢表附卷可稽,被告等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任何書狀置辯,自準用同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等均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46,162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玟君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213,590元整│自民國105年7月9日│3.47%│自民國10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498,376元整│自民國105年7月9日│3.47%│自民國105年8月10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3│54,059元整│自民國105年6月30日│3.47%│自民國105年7月3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4│126,137元整│自民國105年6月30日│3.47%│自民國105年7月3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5│466,200元整│自民國105年6月29日│3.47%│自民國105年7月30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6│1,087,800元整│自民國105年6月29日│3.47%│自民國105年7月30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備註│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