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29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耀緯選任辯護人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7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2657號、103年度調偵字第26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耀緯(涉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等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1樓「合康健保藥局(下稱合康藥局)」之藥師及負責人,明知附表編號1至13所示藥品內含之 佐沛眠 (Zolpidem)、 阿普唑他 (Alprazolam)、 勞拉西泮 (Lorazepam)、氯硝西泮(Clonazepam)、伊疊坐侖/ 舒樂安定 (Estazola
m)、二氮平/安定(Diazepam)、 氟地西泮 (Fludiazepa
m)等成分,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或販賣,竟於民國102年1月29日下午3時15分許,在上址雇用不知情之同案被告 朱韋霓 (涉犯販賣第四級毒品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每包新臺幣70元之代價,販售含有第四級毒品佐沛眠(Zolpidem)之使 蒂諾斯 、氯硝西泮(Clonazepam)之利福全、伊疊坐侖/舒樂安定(Estazola
m)之 悠樂丁 、阿普唑他(Alprazolam)之柔安錠等藥品之藥包10包予喬裝病患之警員 郭耀隆 ,經警確認上開藥包內含有上述藥物後,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已調製好之藥包,共含柔安錠92顆(起訴書誤載為93顆)、悠樂丁49顆、使帝諾斯長效錠8顆、利福全(2mg)42顆、克癲平錠16顆、使帝諾斯(10mg)2顆、利福全(0.5mg)92顆、 艾斯樂錠 23顆、 易舒錠 46顆、若定8顆、安靜錠5顆、當立平錠22顆、美舒鬱錠92顆、立舒肌錠106顆(應為97顆,另外9顆為「悠眠」)等藥物(詳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項、第
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管制藥品之販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販賣;前項機構或業者,應向食品藥物局申請核准登記,取得管制藥品登記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違反上開藥事法第50條第1項、第6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藥事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60條第1項及第9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末按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四級毒品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第四級管制藥品,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含有關藥事管理普通法性質之藥事法)列管,專視其是否供醫藥及科學上需用而定,此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即明。倘因供醫藥上需用而合法販賣、持有第四級管制藥品即第四級毒品,依前揭規定,即應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0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朱韋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㈢證人即警員郭耀隆於偵查中之證述;㈣證人即檢舉人 陳錦忠 於偵查中之證述;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各1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份;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筆錄1份;㈧光南治嗽糖漿說明書、健康複方甘草合劑液說明書、盒裝照片等資為依據。訊據被告曾耀緯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犯行,辯稱:伊知道本件的藥是第四級管制藥品,但不知道是第四級毒品,且這些藥都是合法藥廠調製的藥品,都是治療失眠用的。本件買藥的警察(即郭耀隆)沒有給伊看處方箋,但是他很清楚說有失眠症,要吃專門治療失眠的70元藥包,當時伊在忙,在櫃台的助理(即朱韋霓)問他有吃過嗎,郭耀隆說有吃過,朱韋霓又問郭耀隆是否知道如何服用,郭耀隆說知道,朱韋霓看伊在忙就先把藥賣給郭耀隆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先前就讀私立嘉南藥學專科學校(現改制為私立嘉南藥
理大學,下稱嘉南大學)藥學科(5年制)畢業,後於86年
4月25日通過藥師考試而取得藥師資格,自97年8月13日起經營合康藥局,復於同年9月3日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同)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管證字第CPZ000000000號管制藥品登記證,於該藥局擔任藥師之職務,負責將如附表所示之藥品調配成藥包後販售,嗣因檢舉人陳錦忠於101年11月8日向警方檢舉合康藥局疑似違法販賣管制藥品,警員郭耀隆即於102年1月29日前往合康藥局,向同案被告即合康藥局助理朱韋霓表示有失眠症狀需要服用「70元藥包」,同案被告朱韋霓未見警員郭耀隆出具醫師處方箋,仍違法販售每包均含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各1顆及其他非管制藥品數顆之藥包10包【詳如102年度偵字第4073號卷(下稱偵卷)第23頁右上方照片所示】予警員郭耀隆,警員郭耀隆確認藥包內含有第四級管制藥品後,即出具原審簽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上開扣案藥品經送食藥署檢驗,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扣案藥品,驗出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13成分欄所示共7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同時為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檢舉人陳錦忠、證人即同案被告朱韋霓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即警員郭耀隆於偵查中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嘉南大學日間部畢業生歷年成績表、行政院衛生署86年4月25日藥字第21423號藥師證書、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97年8月13日北縣重藥局字第0000000000號藥局執照、食藥署97年9月3日管證字第CPZ000000000號管制藥品登記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食藥署102年8月5日FDA研字第1020011305號檢驗報告書各1份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頁至第13頁、第23頁至第29頁、第
199頁、第200頁、第202頁、第209頁至第215頁反面、原審卷第150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雖坦承其知悉所販售之藥品內含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
,惟辯稱不知該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云云,然被告就讀嘉南大學藥學科期間,曾研習「藥事行政」、「藥事行政總論」等科目,且其報考藥師考試之應試科目中亦有「藥事行政與法規」一項,顯見被告對於我國列為管制藥品之項目,大致等同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毒品項目等相關法令規定,理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如附表編號1至13成分欄所示共7種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係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93年1月10日)施行(見原審卷第152頁),而被告於86年4月25日即取得合法藥師之資格,並自97年8月13日起經營合康藥局,參以管制藥品之管理、管制藥品與毒品之級別及品項差異,以及歷次管制藥品品項及分級修正之內容摘要等相關法令資訊,均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或其他相關網站查悉,被告從事藥師職務多年,對於其販售之第四級管制藥品,亦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一節,實無諉為不知之理,是被告上開所辯情詞,顯與其學、經歷不符,自不足採。
㈢再關於警員郭耀隆因檢舉人陳錦忠檢舉,前往合康藥局以治
療失眠為由向同案被告朱韋霓購買藥包10包之過程,業據證人郭耀隆於偵查時證稱:伊因為民眾(即陳錦忠)檢舉,於
102年1月29日下午3時15分許,隨身攜帶錄音器材喬裝成顧客,向合康藥局櫃臺詢問有沒有賣睡不著的藥,櫃臺人員(即朱韋霓)問伊有沒有買過,伊說有,朱韋霓又問伊要多少錢的,因為伊知道1包是70元,所以跟朱韋霓說要70元的,朱韋霓根本沒有問伊到底有沒有處方箋,便轉身把箱子移開,從原本被箱子遮蔽的抽屜拿藥,伊跟朱韋霓說要購買10包,朱韋霓將藥包給伊後,伊確認藥包內含有違禁藥物,便出示證件執行搜索等語(見偵卷第190頁),核與證人朱韋霓於偵查中證稱:102年1月29日,警察扮成的客戶說要買睡不著、70元的藥,沒有出示處方箋,但是他有指定70元的,伊才有賣等語相符【見102年度偵續字第598號卷(下稱偵續卷)第18頁反面】,且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上開購買過程之錄影檔案,警員郭耀隆確向同案被告朱韋霓表示:「那個…睡不著的藥」、「對,睡不著的藥」、「70元」等語無誤(見偵續卷第96頁正反面),顯見同案被告朱韋霓係因警員郭耀隆表示欲購買「睡不著的藥」,始將每包均含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之藥錠各1顆及其他含非管制藥品成分之藥錠數顆之藥包共10包販售予警員郭耀隆,參以證人陳錦忠於偵查中亦證稱:伊曾至合康藥局買「治療睡眠」的藥,伊都是直接說要買幫助睡眠的藥,但從來沒有出示處方箋等語(見偵續卷第152頁),可知不論係檢舉人陳錦忠或警員郭耀隆,均係以「治療失眠」為由,至合康藥局購買其等所稱之「70元藥包」,而非其他用途。
此外,警員郭耀隆所購得之上開「70元藥包」內,含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之藥錠各1顆及其他含非管制藥品成分之藥錠數顆,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柔安錠」,適應症為「焦慮狀態」,其內含之「阿普唑他/Alprazolam」成分,治療項目為「焦慮狀態或失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福全錠0.5毫克」,適應症為「癲癇」,其內含之「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Clonaze
pam」成分,具有鎮靜、肌肉鬆弛及焦慮緩解作用,可作為治療失眠症之藥物使用等節,有「柔安錠」、「利福全錠0.
5毫克」之許可證詳細內容列印資料、「Alprazolam」之治療項目網路查詢列印資料、「利福全錠0.5毫克」之藥品仿單及學術論文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8頁、第41頁、原審卷第50頁、第75頁、第186頁),足見被告應係基於「治療失眠」之目的,以藥師身分調配並販售上開「70元藥包」甚明,參酌被告經營之合康藥局本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見偵卷第202頁),得以合法販賣第四級管制藥品,且其向上游藥商購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均有取得管制藥品認購憑證(見偵續卷第38頁至第41頁、第56頁至第62頁),由此可知被告販賣予警員郭耀隆之「柔安錠」及「利福全錠0.5毫克」雖內含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四級毒品,然均屬醫學上可供治療失眠症狀所用影響精神物質之合法「藥品」,且均有向藥商取得管制藥品認購憑證,應屬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列管即可之第四級管制藥品,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既係基於「治療失眠」之醫療目的,販賣合於醫藥上所需之合法第四級管制藥品予檢舉人陳錦忠或警員郭耀隆,則此部分販賣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僅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加以列管為已足,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構成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之犯行。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含有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之藥
錠,雖亦同屬含有如附表編號3至13成分欄所示第四級毒品成分之藥物,然被告並未將此部分第四級管制藥品販賣予警員郭耀隆,且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福全錠2毫克」、「克癇平錠2毫克」第四級管制藥品,適應症均為「癲癇」,可作為治療失眠症之藥物使用(見偵卷第39頁、第47頁、原審卷第75頁);如附表編號5至8、10至13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適應症均包含「失眠症」(見偵卷第32頁、第34頁、第36頁、第43頁、第45頁、第51頁、第55頁、原審卷第188頁);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安靜錠」第四級管制藥品,適應症為「焦慮狀態」,其內含之「勞拉西泮( 樂耐平 )/Lorazepam」成分,治療項目為「焦慮失眠症」(見偵卷第49頁、原審卷第187頁),均屬醫學上可供治療失眠症狀所用影響精神物質之合法「藥品」,且被告購入如附表編號
3至12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亦均有向上游藥商取得管制藥品認購憑證(見偵續卷第28頁至第37頁、第42頁至第55頁、第63頁至第80頁),亦應屬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列管即可之第四級管制藥品,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餘地,故縱使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亦應係基於「治療失眠」之醫療目的而持有,自不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雖販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予警員郭耀隆,並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然被告經營之合康藥局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本得合法販售、持有第四級管制藥品,且其所購入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均有取得管制藥品認購憑證(除附表編號13外),並係基於醫療之目的而調劑、販賣第四級管制藥品,被告於本件所為並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餘地,均已詳述如前,而被告未見警員郭耀隆出具醫師處方箋即販售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行為,應係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60條之規定,至多僅需負藥事法第92條之行政罰責任,並不構成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項、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之刑事責任。是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構成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犯行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若本於「醫藥用」而販售本件第四級管制藥品,就其本於專業知悉所販售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一節,實無隱瞞否認之理,被告所辯與常情有違。又被告身為有藥師資格之藥師,所經營之合康藥局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對於購入及賣出管制藥品均須有登記管制等流程,應知之甚詳。被告將事先調製「70元藥包」放置於原用箱子遮蔽之抽屜,而以隱藏而非公開陳列之方式販售,被告此舉亦與常情不符。再者,被告僅具藥師資格,其未依醫師處方箋,僅依購買顧客之主訴,即任意販售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之藥包,其所為當非出於「醫藥用」目的。只要管制藥品之流通使用,逸脫其醫藥及科學上目的時,即與毒品無異,被告所為非僅涉及違反藥事法之行政罰責任,亦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項、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4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嫌。
七、按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遭查獲之70元藥包內,有各種不同藥錠,且均係與治療失眠之用途有關,並除管制藥品外,尚有非管制藥品,已如前述;而據被告辯稱放置藥包在抽屜,而非開架置放,係因該等藥錠已非盛裝在瓶內密封,為避免受潮、或光線照射產生變質,才會另外存放在抽屜陰暗處等語。依照一般經驗法則,藥品開封後,若未妥適存放,確係會有變質問題,是被告將拆封藥品放在抽屜之內,而非開架展示,並非不合常理,此點尚不足為被告不利認定。又被告辯稱:伊藥局為社區拿處方箋即可領藥之藥局,有很多社區住戶因為看醫師不甚方便,會先來拿藥之後,有空再去看醫生,伊只是為了方便病患才會先配好這些藥等語。依實務上之就醫經驗,民眾確有認為去醫院就醫之過程冗長,從掛號、看診至領藥需耗費數小時,而寧可選擇就近至鄰近藥局買藥之情事,是被告所辯亦難認係屬虛構。檢察官徒憑被告未取得處方箋而販售管制藥品,即推論被告有販賣毒品之犯意,排除其他合理情況,尚非可採。本件堪認被告無處方箋而販售管制藥品故非可取,且有可能造成民眾濫用管制藥物之情況,惟尚無證據可認被告確係以販售毒品之犯意為之,自不得以檢察官所指之罪名相繩。原審以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無罪之諭知,業已詳細說明其證據取捨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並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及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藥品名稱│成分│扣案顆數│驗餘顆數│├──┼───────┼─────────────┼────┼────┤│1│柔安錠│阿普唑他/Alprazolam│92顆(扣│84顆││││(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押物品目│││││藥品)│錄表誤載││││││為93顆)││├──┼───────┼─────────────┼────┼────┤│2│利福全錠0.5毫│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92顆│90顆│││克│平)/Clonazepam││││││(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3│利福全錠2毫克│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42顆│40顆││││平)/Clonazepam││││││(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4│克癇平錠2毫克│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16顆│14顆││││平)/Clonazepam││││││(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5│當立平錠│安定(二氮平)/Diazepam│22顆│21顆││││(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6│悠樂丁│舒樂安定( 伊疊唑侖 )/│49顆│47顆││││Estazolam││││││(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7│艾斯樂錠│舒樂安定(伊疊唑侖)/│23顆│22顆││││Estazolam(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8│易舒錠│氟地西泮(氟二氮平)│46顆│45顆││││/Fludiazepam││││││(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9│安靜錠│勞拉西泮(樂耐平)/│5顆│3顆││││Lorazepam││││││(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10│使蒂諾斯長效錠│佐沛眠/Zolpidem│8顆│6顆│││(紅色圓形膜衣│(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錠)│藥品)│││├──┼───────┼─────────────┼────┼────┤│11│使蒂諾斯│佐沛眠/Zolpidem│2顆│1顆│││(白色長橢圓形│(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膜衣錠)│制藥品)│││├──┼───────┼─────────────┼────┼────┤│12│若定│佐沛眠/Zolpidem│8顆│7顆││││(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13│悠眠│佐沛眠/Zolpidem│9顆│7顆││││(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藥品)│││├──┼───────┼─────────────┼────┼────┤│14│立舒肌錠(一面│未檢出毒品成分│97顆│95顆│││刻有「YSP17」││││││字樣)││││├──┼───────┼─────────────┼────┼────┤│15│B2│未檢出毒品成分│22顆│20顆│├──┼───────┼─────────────┼────┼────┤│16│維他命B群│未檢出毒品成分│31顆│30顆│├──┼───────┼─────────────┼────┼────┤│17│B群│未檢出毒品成分│48顆│46顆│├──┼───────┼─────────────┼────┼────┤│18│澱粉酶│Synephrine,未檢出毒品成分│20顆│7顆│├──┼───────┼─────────────┼────┼────┤│19│咖啡因│Caffeine,未檢出毒品成分│20顆│18顆│├──┼───────┼─────────────┼────┼────┤│20│制慾膠囊│Synephrine,未檢出毒品成分│20顆│7顆│├──┼───────┼─────────────┼────┼────┤│21│澱粉酶抑制劑│未檢出毒品成分│20顆│15顆│├──┼───────┼─────────────┼────┼────┤│22│艾美壹號膠囊│Caffeine及Synephrine,未檢│20顆│7顆││││出毒品成分│││├──┼───────┼─────────────┼────┼────┤│23│甲殼素幾丁質│未檢出毒品成分│20顆│16顆│├──┼───────┼─────────────┼────┼────┤│24│ 邁慮煩 │Mirtazapine,未檢出毒品成│115顆│113顆││││分│││├──┼───────┼─────────────┼────┼────┤│25│痛獲平│Baclofen,未檢出毒品成分│74顆│72顆│├──┼───────┼─────────────┼────┼────┤│26│美舒鬱錠│Trazodone,未檢出毒品成分│92顆│91顆│├──┼───────┼─────────────┼────┼────┤│27│克酸錠│Guaiacolcarbonate,未檢出│20顆│14顆││││毒品成分│││├──┼───────┼─────────────┼────┼────┤│28│美得能錠│Medroxyprogesterone│86顆│83顆││││acetate,未檢出毒品成分│││├──┼───────┼─────────────┼────┼────┤│29│優庫利暖│未檢出毒品成分│10顆│6顆│├──┼───────┼─────────────┼────┼────┤│30│利美信│Norethindroneacetate,未│43顆│41顆││││檢出毒品成分│││├──┼───────┼─────────────┼────┼────┤│31│維六素錠│未檢出毒品成分│43顆│41顆│├──┼───────┼─────────────┼────┼────┤│32│治潰淨錠│Cimetidine,未檢出毒品成分│21顆│19顆│├──┼───────┼─────────────┼────┼────┤│33│保玕糖衣錠│未檢出毒品成分│20顆│19顆│├──┼───────┼─────────────┼────┼────┤│34│賜福素膠囊│Cephalexin,未檢出毒品成分│7顆│4顆│├──┼───────┼─────────────┼────┼────┤│35│待克菲那│Diclofenac,未檢出毒品成分│6顆│5顆│├──┼───────┼─────────────┼────┼────┤│36│熱力膠囊│Caffeine及Synephrine,未檢│20顆│7顆││││出毒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