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庚○○
丁○○乙○○丙○○戊○○己○○辛○○壬○○癸○○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楊瓊雅 律師 涂愛紳 律師被告甲○○
博宇工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董峻福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