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五號
原告丙○○原告戊○○原告甲○○原告己○○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乙○○住台中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上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提出兩造委由 郭雨村 代書辦理協議分割事宜之相關資料(如協議書)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