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陳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柒月。
六合彩簽單柒張、開獎對照簿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原名 陳溪圳 )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三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確定,於同年九月八日易科罰金(及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八十二年間,又因賭博案件,為同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及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其原係拖車司機,因無工作,又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的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二月中旬某日起,連續提供苗栗縣頭份鎮蘆竹里八鄰蘆竹九十二號其住處為公眾得出入的賭博場所,自任組頭,經營六合彩賭博,並聚集不特定的多數人在該處簽賭下注。簽賭種類為俗稱「二星」、「三星」兩種。「二星」、「三星」均設0一至四九之二位數號碼四十九個。賭客每簽選一組二個號碼(二星)或三個號碼(三星)為一支,需繳納賭資新台幣(下同)八十元(若是老朋友可僅繳七十八元)、四十元或二十五元,再據以核對每星期
二、四晚上八點半開出之香港六合彩六組號碼以決定勝負。如賭客選號符合(即簽中),賭資八十元者,二星每支可得五千六百元,三星每支可得五萬六千元彩金;賭資四十元者,二星每支可得二千八百元,三星每支可得二萬八千元彩金;賭資為二十五元者,二星每支可得一千四百元,三星每支可得一萬四千元彩金(起訴書誤為僅有賭資八十元一種,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事實如上)。如未選中,賭資悉歸甲○○所有。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警方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的六合彩簽單七張、開獎對照簿一本,其前後共經營約九期。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事實坦白承認,與秘密證人A1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六合彩簽單七張、開獎對照簿一本扣案可證,可見被告自白和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自九十三年二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為警查獲止,連續多次的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且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而於每期開獎前接續行為中的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賭博犯意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的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情節較重的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的前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前有二次賭博素行,且也是六合彩賭博(本院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筆錄第六頁參照),當時的承辦法官已經給予被告二次易科罰金的機會,所判的刑度(不含罰金刑)分別為五月及六月,但被告未記取教訓,助長賭博歪風,就此而言,本件已不宜再予被告易科罰金的刑度,但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是因當時無工作、其經營六合彩的期間不長,期數僅約九期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節省訴訟資源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八月以上,又太重,經斟酌以上各情,本院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度為適當。扣案的六合彩簽單七張及開獎對照簿一本,均是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本院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筆錄第五頁參照),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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