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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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廖承忠 債務人 廖緯賑 債務人 廖宇彰 債務人 廖文正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蔡佩芸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新台幣參仟捌佰貳拾捌元之應補收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