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債務人 李素珍 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蔡維哲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3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薪資加上加班費及年終有固定收入平均每月3萬8,72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存簿明細及薪資單等在卷足憑(見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下稱消債更卷,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本院卷第184至187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040元,總清償金額93萬8,880元,清償成數為25.8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張保險契約及存款存卷可考(見消債更卷第148頁、本院卷第161至187頁)。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為1,112元、存款1,757元,合計2,869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40元,合計2,880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0萬9,584元,扣除必要支出46萬9,056元後餘額4萬0,528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每月必要支出24,283元,扣除母親扶養費2,000元及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費634元、健保費447元,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2萬1,202元,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之2萬2,41
8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3萬8,72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4,437元,已將其中逾9成之1萬3,0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保單價值及存款之等值現金40元分期清償,每月共清償1萬3,040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13,04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債務總金額:363萬7,372元。3.清償總金額:93萬8,880元。4.總清償比例:25.8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8,9982,47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0,2092,438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3,8792,452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2,5702,017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5,2771,704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1,4391,4037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5,000556合計3,637,37213,04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