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八四一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二段四巷七0號六樓房屋,係屬
原告管理之「乙○○○」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規定,各住戶
均應繳交管理費用以支付大樓各項公共事務推展及設備維護之費用。惟被告自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起迄至九十年二月份止,共計積欠原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壹
萬零陸佰零貳元,迭經原告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
一條及住戶規約之規定,求為判決被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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