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六五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參仟柒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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