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一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捌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捌佰參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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