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胡建男 訴訟代理人 李依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育霖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