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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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側背包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GUCCI」之文字及圖樣等商標名稱及圖樣,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專門使用於手提袋、旅行袋、書包、皮夾等商品,且仍在商標專用期內,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且明知上有「GUCCI」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側背包之商品,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製造販賣之仿冒商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11月14日下午2時38分許,在其位於宜蘭縣○○鄉○○路○○○巷○號1樓住處,以其父親 胡國柱 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ADSL上網後,以帳號「ab00608」號帳戶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新台幣(下同)2,000元之價格,刊登販賣仿冒「GUCCI」商標之側背包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之買家競標購買。嗣經警喬裝買家以2,000元之價格向甲○○購得上開仿冒「GUCCI」商標之側背包,並於98年2月18日匯款2,060元(含運費60元)至甲○○冬山群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甲○○將該仿冒商標之側背包寄送給員警扣案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供述。
㈡鑑定人乙○○於警詢中證述。
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IP位址查詢用戶資料、被告於露天拍
賣網站基本資料、帳號「ab00608」登入之IP位址、日期、時間資料。
㈣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側背包之網頁列印。
㈤購買仿冒品之匯款交易明細、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郵局包裹託運單照片。
㈥GUCCI側背包照片。
㈦扣案「GUCCI」側背包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爰審酌被告出售仿冒商標商品,欲藉此獲取利益,依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樣側背包1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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