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54號聲請人 易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如附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欄所示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001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11年5月1日16萬元FA0000000111年9月2日002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11年6月1日16萬元FA0000000111年10月2日003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11年7月1日16萬元FA0000000111年11月2日004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11年8月1日16萬元FA0000000111年12月2日005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11年9月1日16萬元FA0000000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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