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参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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