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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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6號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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