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加雍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