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21號聲請人丁○○即被收養人5號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5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收養關係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