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43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路○段○○○號)於民國98年4月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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