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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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0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憶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憶勻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第8行「直條長衫1件」後增補「(價值約1600元)」,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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