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德玲上列被告違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0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應補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28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漏載起訴案號,惟此一漏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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