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篊昇企業有限公司郭│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94年9月5日│33,000元│JF0000000││││秀雀│社中正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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