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7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7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7774號債權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以琳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以琳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