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61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9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世貿│3,728元│94年6月17日│BA0000000│6│││限公司 陳翔立 │分行│││││├──┼─────────┼────────┼─────────┼───────────┼────────┼────────────┤│002│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世貿│5,344元│94年6月17日│BA0000000│6│││限公司陳翔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