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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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8月13日偕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3,138萬元及262萬元,合計3,4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13日起至103年8月13日止,利息自實際借款日起按指標利率1%加年利率2.75%(即3.75%)按月計付,並約定原告得每逢1、3、5、7、9、11月1日依照當時指標利率及原加利率調整乙次。本息遲延繳納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4年6月7日起即未繳付本息,被告尚欠3,400萬元未清償,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上開借款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仍未給付,爰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自認借款之事實及金額,核與原告提出之借據、約定書及保證書等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3,400萬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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