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5號原告 施惠美 被告 周振村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9,579元,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而免徵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具狀擴張其請求之總金額為7,765,842元,就擴張請求4,366,263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