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205號債權人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債務人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政遠 債務人 李芳忠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四款中關於「票號KD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KD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