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毒抗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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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毒抗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毒抗字第305號抗告人 謝冠豪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44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觀字第1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謝冠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下午5時許被查獲,警方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鑑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35條之1第1款、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原法院認符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准許,於法核無違誤。抗告人未附理由提起抗告,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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