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3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4667號),於本院受理後(110年度訴字第326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民國109年2月28日」應更正為「民國109年8月28日」,第6、7行「嗣於109年8月28日18時45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應更正為「嗣於109年8月28日18時10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在屏東縣○○市○○路○○○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證據部分應增列「偵查報告、本院109年聲搜字第898號搜索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並增列附表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分別向警方、檢察官供出其毒品來源(見警卷第2至5頁反面,毒偵卷第8、9頁),惟經本院函詢承辦本案之偵查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函覆略稱: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語,有職務報告1份存卷可考(見院卷第27頁)。是依前揭函覆,可知被告所供毒品來源,迄未經查獲,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減刑要件不符,無從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附予說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仍漠
視法令禁制而持有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計79.032公克,數量非微,義務違反程度亦非微;再考量被告自承持有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為供自己施用等語(見毒偵卷第8、9頁),復依卷內訴訟資料,尚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曾販賣或轉讓他人,未造成毒品擴散之犯罪情節;兼審之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搭建鐵皮工程、月薪約新臺幣4至5萬元之經濟狀況,與母親、妻子、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院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17「鑑定結果」欄所示等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7份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3至55頁),可知前揭扣案物品內容物確為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7只,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號├─────────┴───┼────────────┤││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見警卷│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第11至13頁)│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3││││至55頁)│├─┼─────────┬───┼────────────┤│1│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37.29公克│││(毛重37.29克)││㈡驗前淨重:35.382公克,│││││驗後淨重:35.373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95.2%。│││││㈤純質淨重33.683公克。│├─┼─────────┼───┼────────────┤│2│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19.75公克│││(毛重19.75克)││㈡驗前淨重:18.084公克,│││││驗後淨重:18.075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93.6%。│││││㈤純質淨重16.926公克。│├─┼─────────┼───┼────────────┤│3│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3.95公克│││(毛重3.95克)││㈡驗前淨重:3.693公克,│││││驗後淨重:3.684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97.6%。│││││㈤純質淨重3.604公克。│├─┼─────────┼───┼────────────┤│4│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3.96公克│││(毛重3.96克)││㈡驗前淨重:3.692公克,│││││驗後淨重:3.683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84.8%。│││││㈤純質淨重3.130公克。│├─┼─────────┼───┼────────────┤│5│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3.96公克│││(毛重3.96克)││㈡驗前淨重:3.697公克,│││││驗後淨重:3.688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84.8%。│││││㈤純質淨重3.135公克。│├─┼─────────┼───┼────────────┤│6│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3.96公克│││(毛重3.96克)││㈡驗前淨重:3.688公克,│││││驗後淨重:3.679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96.0%。│││││㈤純質淨重3.540公克。│├─┼─────────┼───┼────────────┤│7│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3.95公克│││(毛重3.95克)││㈡驗前淨重:3.687公克,│││││驗後淨重:3.678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93.2%。│││││㈤純質淨重3.436公克。│├─┼─────────┼───┼────────────┤│8│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3.96公克│││(毛重3.96克)││㈡驗前淨重:3.651公克,│││││驗後淨重:3.642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86.0%。│││││㈤純質淨重3.139公克。│├─┼─────────┼───┼────────────┤│9│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1.97公克│││(毛重1.97克)││㈡驗前淨重:1.694公克,│││││驗後淨重:1.685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98.0%。│││││㈤純質淨重1.660公克。│├─┼─────────┼───┼────────────┤│10│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1.99公克│││(毛重1.99克)││㈡驗前淨重:1.69公克,│││││驗後淨重:1.681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86.0%。│││││㈤純質淨重1.453公克。│├─┼─────────┼───┼────────────┤│11│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1.05公克│││(毛重1.05克)││㈡驗前淨重:0.785公克,│││││驗後淨重:0.776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82.8%。│││││㈤純質淨重0.649公克。│├─┼─────────┼───┼────────────┤│12│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1.06公克│││(毛重1.06克)││㈡驗前淨重:0.798公克,│││││驗後淨重:0.789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86.8%。│││││㈤純質淨重0.692公克。│├─┼─────────┼───┼────────────┤│13│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1.05公克│││(毛重1.05克)││㈡驗前淨重:0.789公克,│││││驗後淨重:0.78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91.6%。│││││㈤純質淨重0.722公克。│├─┼─────────┼───┼────────────┤│14│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2.26公克│││(毛重2.26克)││㈡驗前淨重:1.806公克,│││││驗後淨重:1.797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93.6%。│││││㈤純質淨重1.690公克。│├─┼─────────┼───┼────────────┤│15│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1.98克│││(毛重1.98克)││㈡驗前淨重:1.534公克,│││││驗後淨重:1.525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85.6%。│││││㈤純質淨重1.313公克。│├─┼─────────┼───┼────────────┤│16│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0.83公克│││(毛重0.83克)││㈡驗前淨重:0.581公克,│││││驗後淨重:0.572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7│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㈠標示毛重0.65公克│││(毛重0.65克)││㈡驗前淨重:0.303公克,│││││驗後淨重:0.294公克。│││││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㈣純度86.0%。│││││㈤純質淨重0.260公克。│└─┴─────────┴───┴────────────┘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667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28日凌晨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住處附近,以新臺幣8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雄仔」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純質淨重共計79.032公克)而持有之。嗣於
109年8月28日18時45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自白│被告甲○○於上開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雄仔」之││││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7包之事實││││。│├──┼───────────┼──────────────┤│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二級毒品│││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甲基安非他命17包之事實。│││品目錄表、扣案安非他命││││17包及扣案物照片││├──┼───────────┼──────────────┤│3│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扣案結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共79.032│││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共計17│公克之事實。│││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檢察官陳彥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炳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