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權育 選任辯護人 楊佳純 律師(扶助律師)
曾昭牟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違反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被告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