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978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炎璋
被 告 劉洧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碩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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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所載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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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及理由:貳、五、(即判決書第4│「 廖進興 駕駛系爭車輛未注意來│
││頁第17至18行)「廖進興駕駛系爭車輛│車道車輛狀況肇事『次』因」。│
││未注意來車道車輛狀況肇事『主』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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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實及理由:貳、五、(即判決書第4│「被告駕車未依規定避讓行駛為│
││頁第17至18行)「被告駕車未依規定避│肇事『主』因」。│
││讓行駛為肇事『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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