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麗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又本案並未因被告供述毒品來源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5月30日中
檢達姜108毒偵6字第1089056939號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日分局108年5月31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80021292號函檢附
之警察職務報告及 鄭大慶 警詢筆錄在卷可稽,附此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