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林香珠
被上訴人  許妙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業於100年9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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