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1093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鄧雅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辜伊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