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0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龔仲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逾期一期當月計收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