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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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順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及妨害公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永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及妨害公務等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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