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蔡文宗
黃麗珠 被告 邱盛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