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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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9號
108年度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華
江宜庭字浚賢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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