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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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峻成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上午9時2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